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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境内的效力及另诉离婚问题

 

文/蒋馥蔚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可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与一般的外国法院判决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案情介绍

笔者曾遇到如下案件:甲、乙原均为中国公民,双方于1998年在国内某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甲、乙分别于2004年及2006年陆续加入澳大利亚国籍。2016年3月15日,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做出《离婚令》,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亦处理了子女抚养问题。当年4月16日,该离婚令在澳大利亚生效。由于我国与澳大利亚并未签署相关司法互助协议,那么该已生效的外国离婚令在我国境内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呢?甲、乙任意一方在境内径行再他人再婚是否存在重婚的风险呢?

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境内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法(民)<1991>21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6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司法解释一》的调整范围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主体限定为中国籍当事人,《司法解释二》则明确外国公民只有在配偶为中国公民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申请主体。由此,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离婚判决无法在我国境内获得承认与执行。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本案的情况显然不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内,甲或乙无法直接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其在澳大利亚已然生效的离婚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判决在我国境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但书部分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从结果上看,这显然是一种对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国外离婚判决的变相认可。

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境内的承认范围

本案中,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了我国境内数家企业的股权、房产,双方也育有子女,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此也均有所处置,这是否能同婚姻关系一样,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一般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即应当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一原则在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中则有所例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指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可见我国法院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承认仅适用于判决中涉及婚姻关系方面的内容,外国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部分的判决内容,并不能获得我国法律的承认,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结合本案,对于离婚产生的夫妻境内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甲或乙应当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四、在境内另行起诉离婚

《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明确了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五种具体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若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则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事实上,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也可选择直接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一般而言,当事人若想在境内获得解除婚姻关系的结果,效率最高的途径应当是直接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而无需先在外国获得生效离婚判决,再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

但是,若当事人一方直接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并业已获得受理,则婚姻关系双方均不能再另行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相反,若一方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业已获得受理,则另一方就不得再另行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结合《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应有之意,实际上此时双方均不得再起诉离婚。综上所述,当事人对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向我国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由于《司法解释一》与《司法解释二》的适用前提均存在中国国籍的限制,那么本案中已然双双成为外国公民的甲和乙,能否直接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院在三种情形下对外国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拥有管辖权:其一,被告在中国境内定居或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其二,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其三,原被告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内。结合本案事实,甲与乙的婚姻缔结地即某市婚姻登记部门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可据此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