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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的财税新视点

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通过了立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完成立法,为外商投资平等参与中国经济建设和竞争提供了保障,也将激发内资企业释放出更多活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涉及的税收和会计核算问题,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王军主任接受了中国会计报记者韩福恒的采访。

王军主任表示,外商投资法与原来的“外资三法”相比,在税收和会计核算两个方面主要有两大差异:在税收方面,取消了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对于内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会计方面,简化了目前的三资企业在提取准备金方面的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外资企业的是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用于再投资的税后利润部分所对应的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部分退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也类似规定。外商投资法取消了,上述超国民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也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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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军主任认为.虽然外商投资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提取准备金的比例仍然维持在10%,但由于要遵守公司法关于财务会计的规定,从而取消了三资企业法规定的若干名目的准备金,统一为法定公积金,在会计核算上也只需要使用“盈余公积"这一个会计科目.简化了会计核算。

外商投资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改变了内资企业的弱势地位,体现了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